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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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195號
原告 林立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子恒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500元,應徵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林立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