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72號聲請人 徐子軒 相對人王宏電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重正 上開當事人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聲請者,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應徵收500元,是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應為500元,故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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