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96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式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秀黎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396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