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陳淑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民國93年間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華銀行於
95年12月27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轉讓挺鈞股份有限公司,並
登報公告債權讓與通知,挺鈞公司於99年1月13日將此債權
轉讓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豐邦公司又於99年3月31日將
此債權轉讓聲請人,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存證信函
,惟因相對人已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
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相對人戶籍謄
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及信封(以上均為影本)等
件為證,堪認聲請人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
定將其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
法無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