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貝勒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粘郁樺 訴訟代理人 陳翠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蔡佳芳┌──────────────────────────────────────────────────────┐│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1│亞磯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桃興分│108年9月30日│153,195元│TD00二八一四│貝勒│││ 司林清傳 │行│││一│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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