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債權人 宋大衛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余碧玉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余碧玉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得標金額明細與本票金額不符),亦未釋明本件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經本院民國108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補正舉例得標金額應需扣除投標金額,然仍未釋明得標金額明細與本票金額不符之原因(得標金額應為新台幣3萬6千元,所提本票4萬5千元,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亦未釋明本件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