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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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賴秀英 被告陳華埼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蕭淳尹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