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123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二三四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伍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載明下列各款之上訴
理由(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