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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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號
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被告戊○○
丁○○
乙○丙○○甲○○己○○右當事人與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請求分割之土地界址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法律關係應由法院以外之機關確定其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地目田、面積九八八三平方公尺土地,惟經本院依職權勘驗現場,並囑託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依地籍圖求算面積結果為○‧九五○五○二公頃,與土地登記謄本面積有間,已超出公差,應依「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先行更正有關地籍圖冊後,辦理分割登記,業經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以九十二年二月廿一日以九十二朴地二字第五六號函及函附之複丈成果圖一份說明可按,職是,揆諸前揭說明,在本件土地界址經重新確定前,應停止訴訟程序,原告並應儘早申請重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