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五七三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指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費用銀元肆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三吳文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