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更㈠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安村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克祥 因本院104年度訴更㈠字第7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2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