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原告太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建字第75號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