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2年度訴字第252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000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及傷害罪,前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252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肆月及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於93年7月1日確定。竟於緩刑前,即93年1月間某日更犯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條例罪,經本院於94年10月25日以94年度簡上字第5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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