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7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被告乙○○
樓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複代理人 江倍銓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