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60號原告乙○○
2樓被告甲○○
店3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有再行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申辦被告甲○○許可入境之資料影本,及已將該入境手續相關資料寄送被告甲○○之文件影本送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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