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39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富五金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傅吳秀梅 即順發衛浴設備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39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3月31日下午2時5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7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柒仟玖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銷貨單及大榮貨運託運貨物收據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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