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93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 蘇順隆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