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4號被告即上訴人彰化縣永靖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煥火 即祭祀公業 邱烋 管理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00萬7,611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6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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