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6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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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67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支票(台端聲請狀票據明細表編號3至編號12即票號:AT0000000、AV0000000、AT0000000、AT0000000、AV0000000、AT0000000、AT0000000、AV0000000、AT0000000、AT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十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浩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