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判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判字第22號聲請人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之1條第1項及同法第258條之3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甲○○係就其家父 林光毅 遭人開車追撞之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惟上開偵查案件,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9083號案件繫屬中,而上開偵查案件係由聲請人之姊 林惠敏 提出告訴,此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自承,故聲請人並非上開偵查案件之告訴人,況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083號案件尚未偵查終結,此有電話公務紀錄查詢單及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查詢表各1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交付審判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蕭文學
法官楊舒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