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甲○○因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票號CH368739)原本一件。
二、依卷內所附之本票所示,並未載到期日,惟台端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到期日起,請具狀敘明利息起算日為何?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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