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給付債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73,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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