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存字第89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792號假扣押事件,於95年度存字第890號提存事件,所提供擔保新臺幣1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94年度),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四期登錄債券(98年度)。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792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曾提供新臺幣100,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甲類第二期登錄債券(94年度),並以95年度存第8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提存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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