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九十八年度訴第一八0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0九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有公訴不受理之事由,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楊舒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