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9號上訴人乙○○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被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書記官韓金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