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22號
原 告 施養信
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
被 告 丁采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被告代墊新臺幣386,260元,
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是本件並無特別審
判籍之適用,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件被告籍設
新北市淡水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