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原簡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暨反訴原告 吳兆慶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黃雅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年潮原簡字第12號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反訴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
元,總計新臺幣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得提起抗告。對於繳納上訴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