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小字第62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楊璟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0年1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64元,及其中新臺幣18,500元,自93
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
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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