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彩雲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原
告起訴時固附有號碼0000000000-0號、票面金額1,000元之郵
政匯票1紙,然其上抬頭載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致無法入帳,
難認已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3,486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