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78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卜希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明圜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