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18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1878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卜希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明圜 發支
  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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