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馬小字第24號
原   告  楊嫦娥
被   告  蔡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99年4月間,攜同被告至大陸地區,由原告
撮合被告與被告配偶之婚姻關係,所生相關費用新台幣10萬
元,被告自應支付原告,為此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
二、查原告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本院99年度
馬小字第62號判決確定在案,業據調取該件卷宗核對無誤。
故原告本次起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自應駁
回原告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
西文里西文澳31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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