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196號債權人 郭麗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何萬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台端稱約定
清償日為101年8月25日,且所附證據支票發票人均為僑鈺企業有限公司,非何萬松個人;如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為利息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