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劉秋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永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永雄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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