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62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 賴清祺
      )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宏嗣張嘉慧 、張嘉
  怡、 張珍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宏嗣、張嘉慧、 張嘉怡
  張珍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412元,應繳
  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69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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