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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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溫信賢
被  告  楊快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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