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 告 溫信賢 被 告 楊快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