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37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同訴訟代 何宗達
理人
被 告 洪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市○○區○○○街○○○號8樓之2,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