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0年度東小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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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被 告 張世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1,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以民國100
年6月2日100年度補字第12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業於同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