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25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賴孟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