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亡字第九號
聲請人 洪文定 送達代收人 洪謝秋梅 相對人 洪松象 原住同右(現行方不明)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洪松象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洪松象(男,民國前五年00月0日出生、原住高雄縣○○鎮○○街○○○號)於中華民國四十年七月十五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洪松象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於民國三十三年七月間被日本政府徵召前往海南島從軍,迄今已逾五十五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八十八年催字第四十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刊登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四十六號民事裁定之報紙一件為證。理由
一、查聲請人之父洪松象於三十三年七月間被日本政府徵召前往海南島從軍,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八十八年九月七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及報紙可證。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一項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又「知其出生之月而不知其出生之日者,推定其為該月十五日出生」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後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憶得其父自三十三年七月間被日本政府徵召後,即無音訊而告失蹤,並不知其父確切失蹤之日期,自應類推適用上揭民法規定,推定聲請人之父洪松象自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失蹤。
二、洪松象自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日失蹤,應從翌日即三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算至四十年七月十五日計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三、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楊智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高君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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