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7號原告美國華府住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育錡 被告 蔣元皓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上易字第574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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