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抗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269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張育斌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第一審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張育斌(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所犯數罪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行為時均在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嗣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下稱南投地院)依檢察官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雖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惟抗告人所犯之數罪除犯罪類型相同,且所侵犯者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外,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亦屬相似,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惟原審未衡量各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屬性及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等因素,遽就抗告人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其裁量權之行使,已使責罰未能相當,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自欠妥適。綜上所陳,我國刑罰兼具「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之雙重目的,於量刑之時並應同時衡酌上開所述妥適決之。因此,於定應執行刑時,要難僅以行為人犯罪次數,作為定其應執行刑之唯一標準,而應考量行為人需多少執行期間而得期待其日後不再為此種犯罪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以符合法定執行刑之立法精神,請求撤銷原審不當之裁定,另為妥適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倘其所定執行刑,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等,即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44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竊盜、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下稱彰化地院)及南投地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抗告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南投地院聲請就上開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書附卷可稽(見南投地檢署111年度執聲字第346號執行卷宗)。
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3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7年1月以下之範圍內,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其內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6年4月(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前經彰化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前經南投地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宣告有期徒刑5月確定,加總後之應執行刑合計為6年4月),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從形式上觀察,要屬事實審法院職權之合法行使,本院經核尚無違誤。㈡又按定應執行刑係特別之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
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本件抗告人前有違犯竊盜及公共危險等罪之刑事前案紀錄,經易科罰金、入監執行完畢後仍一再犯罪,顯已非偶發性犯罪,且抗告人犯罪期間自110年5月及10月間,次數頻繁,其危險駕駛行為對於公眾往來安全造成影響非輕,偷竊他人物品,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社會治安存有重大危害,其主觀惡性非輕,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甚為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沉溺於犯罪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而原裁定就上開附表編號1至8所示數罪定應執行刑之降幅比例,顯已反應責任遞減原則,適度呈現抗告人應負之責任,與其各罪應負之責任對照以觀,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是原審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㈢再查刑法於廢除連續犯後,固已無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
一罪之空間,然衡諸本例,若從犯罪類型予以考量,在法定範圍內以較寬容之角度定其應執行刑,較諸單純從各罪刑度為數字加總後略減之機械式算法,應更能接近刑罰規範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已考量抗告人上開所犯數罪,其犯罪之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同一與否,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並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抗告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考量抗告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為整體非難評價等情後,方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且原量刑之外部界限係7年1月,原裁定實已寬減,顯已就定應執行刑案件所應審酌事項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並於理由內為適當說明,自難因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減輕幅度未若抗告人主觀預期,即認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則抗告人仍徒憑己見,執上開情詞提起抗告,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原裁定斟酌上情併予酌減總刑期,適度呈現抗告
人應負責任,無明顯過重而喪失權衡或有何違反比例、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及重複評價禁止之情事。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所定執行刑何以過重,徒以其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指摘原裁定不當,並請求重為應執行刑之酌定,核係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意恣意指摘原裁定不當,其抗告所指顯無可採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30日110年5月31日110年5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37號、第1061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37號、第1061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37號、第1061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1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10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3日110年12月23日110年12月2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1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10年度交訴字第65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8日111年2月8日111年2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255號(編號1至7,前經彰化地院以111年聲字第7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255號(編號1至7,前經彰化地院以111年聲字第7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256號(編號1至7,前經彰化地院以111年聲字第7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
編號456罪名竊盜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攜帶兇器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30日(2次)110年5月31日110年10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37號、第1061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637號、第1061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5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1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10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決日期110年12月23日110年12月23日111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10年度交訴字第65號110年度訴字第107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8日111年2月8日111年5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256號(編號1至7,前經彰化地院以111年聲字第7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緝字第256號(編號1至7,前經彰化地院以111年聲字第7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42號(編號1至7,前經彰化地院以111年聲字第7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
編號78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0年10月31日110年5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596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07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29日111年11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1078號111年度簡上字第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5月11日111年11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243號(編號1至7,前經彰化地院以111年聲字第70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