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乙○
送達代收人劉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陸佰玖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八四號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七千六百六十二元,送達郵費聲請人預繳三百七十四元(相對人預繳三百四十元),但判決確定後退郵給聲請人四百四十二元部分應扣除之,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即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合計為七千六百九十六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瑞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