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六號
自訴人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自訴狀繕本貳份。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提出自訴狀,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雖提出自訴狀,惟未據提出繕本。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請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憑辦,逾期駁回自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