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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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信股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二項第十八行關於被告「猶再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應更正為被告「猶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二項第十八行關於「(被告)猶再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應更正為「(被告)猶再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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