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潘煥培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 潘建呈潘家華潘吉川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屏東縣○○鄉○○段○○○○○○○○○○○○○○○○○○○號地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
  權利部)、土地現況照片。
 ㈡被告潘建呈、潘家華、潘吉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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