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92號
原 告 潘煥培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 潘建呈 、 潘家華 、 潘吉川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屏東縣○○鄉○○段○○○○○○○○○○○○○○○○○○○號地號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標示部、所有權部、他項
權利部)、土地現況照片。
㈡被告潘建呈、潘家華、潘吉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