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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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告 葉忠 俊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 律師被 葉玉鈴
葉忠信 葉忠和 葉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89,8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