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6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立崴
莊婕翎 鐘麗雅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被告 翁志明
翁 黃麗美 翁靜雯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翁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61,
650元【計算式:(1,411,868元+641,200元+83,231元+105,300元)÷4=2,241,599元÷4=560,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原告僅繳納5,180元,尚不足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