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2年度馬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馬簡字第2號

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薛國照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薛國照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鐵鎚1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惟業據被告拋棄(見偵卷第37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145號

  被   告 薛國照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鄉○○村000號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國照自認遭到陳OO陷害而被誤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案件(另由本署檢察官偵辦)之檢舉人,竟基於毀損之犯意

,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8時30分許,在陳OO位於澎湖縣○

○鄉○○村00號住處前,手持鐵鎚敲砸陳OO所有之車號00

00-00號自小客車及其住處大門,以致上揭汽車之擋風玻璃

碎裂、右前車門鋼板凹陷及住宅大門玻璃破碎(損失共約新

臺幣3萬元)。經陳OO報警處理,警方據報前往現場並當場

逮捕薛國照,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OO訴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薛國照固坦承上揭毀損犯行不諱,核與告訴人陳O

O於警詢時指述相符,並有鐵鎚1支扣案可證,亦有澎湖縣

政府警察局白沙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酒精

測定紀錄單、刑案現場平面圖各1張、現場照片7張附卷可稽

,足認其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扣案之鐵

鎚1支,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告訴及報告意旨固認被告除毀損告訴人住家大門及汽車鈑件

外,亦手持鐵鎚進入告訴人上址住處1樓,朝告訴人作勢毆

打,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涉有何恐嚇行為,辯稱︰陳OO向我套

話並偷錄音,致使村民誤會我是莊OO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案件之檢舉人,我氣憤不過,才去破壞上述物品,我並

未恐嚇陳OO,只有站在他家外面叫他出來說清楚,沒有朝

陳OO身體作勢攻擊等語。經查,被告持鐵鎚作勢毆打告訴

人一節,除告訴人之陳述外,並無其他事證可佐,現場並無

監視錄影設備,亦無目擊者可以證明告訴人所述屬實,自難

單憑告訴人片面指述,遽以恐嚇罪責相繩。惟此部分與前開

毀損犯行,有想像競合之法律上一罪關係,應已為聲請簡易

判決處行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檢察官蘇恒毅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趙守仁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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