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219號

原告 陳浩貞

被告 游若望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 律師

複代理人 賴承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兩造已達成和解,原告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向本院具狀撤回本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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