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原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1號

原告 黃元靖

被告 陳連發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扶助律師

被告 陳秀英

陳連光

陳保羅 (原名 陳連國

陳連信

陳秀妹

高春惠 (即 陳連興 之承受訴訟人)

陳嘉慧 (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夢智 (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緗琳 (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人豪 (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明 (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以諾 (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五行關於「 張仕學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連順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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