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1號
原告 黃元靖
被告 陳連發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扶助律師
被告 陳秀英
陳嘉慧 (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夢智 (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緗琳 (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人豪 (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志明 (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以諾 (即陳連興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三頁倒數第五行關於「 張仕學 」之記載,應更正為「 陳連順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王品涵